天津交通广播 《警法故事会》栏目播出采访津南法院审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让我们一起大饱耳福,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谁知道呢,反正呢有的小区就有卖这个保健品的,他一去呢就会围很多人去看呢,不过你仔细观察啊,真掏钱买的还真没几个人。
这说明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这个买所谓的保健品,还是通过正规渠道去购买。而且,这保健品里的名道还很多,你比如说保健食品,就绝对不能当作药品出售的。
前不久,津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这个案件里,那名被告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所谓的保健食品。我们请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津南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刘晓彤法官来介绍一下这个案子。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晓彤,今天给大家带来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被告人任某日常经营着一个用品店,但是我们都知道用品你不能销售食品,所以他是没有食品销售资质的!但是他为了牟利,就从咱们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一个普通的市场的地摊上看到了相关的这些药物,然后以20到30元价格,购买进了这些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一类这些,然后放到了自己的用品店,然后以4倍到5倍的价格再进行出售。
有一位消费者在购买了金伟哥之后,使用之后感觉到自己头晕、心慌,就与被告人联系了,然后问被告人是不是这个药品里添加了一些不该添加的成分,但是被告人自己是不承认,所以消费者在身体遇到这些不良反应之后,选择了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后来市场监管部门到了用品店查扣了他店内销售的这些保健品,然后送到有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检测发现他销售的性保健食品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它是我们药品俗称伟哥当中的一个主要的构成的一个东西!
我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他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上来讲是一个行为犯,比如说你只要以谋利为目的,然后在明知的情况之下销售了这种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而不在于你要产生什么样的多大多恶劣的这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本案的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他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归案之后自愿认罪,并且在我院审理期间退缴了其全部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他的这些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最终我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是我院2023年发出的首份食品药品禁止令,发出禁止令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促进犯罪分子在管制或者是缓刑考验期内的教育矫正,防止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刘法官解释的特别细,但是有个细节大家可能没有听的特别清楚,因为一闪而过,在这再给大家说一下,就是说刚才刘法官提到构成这个罪名,对吧,为什么定这个罪?它需要两个字叫“明知”,就是明明知道销售这个商品有毒有害你又去做,那你肯定就构成这个罪了。
你想呀,他是在地摊上进的货吧,一件商品才20到30元,这能是正规厂家出来的保健食品吗?这一点任某肯定是心知肚明的。即便这个任某不承认,也可以依法推定是明知。
嗯,不仅是咱们这些买家要吸取教训,对于商家来说更应该吸取教训,刘法官结合这个案子也给大家作出了个提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食品安全无小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能因一时利益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铤而走险,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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