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强化食品小作坊依法登记管理,实施一坊一证;细化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要求,保障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
河北省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大省,以肉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产品为主,满足了我省及周边省份群众食品消费需求,在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按照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名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可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时,强化证后监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小作坊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办法》明确了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要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建档率要达到100%,重点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内容。
强化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衔接。结合实际情况,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确保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