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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6   | 作者:杏彩体育 阅读次数: 36

  关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5号常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群众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食品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依据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静态风险因素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确定企业初步风险等级,再运用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确定食品生产企业本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两者相加即为初步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A级风险最低,D级风险最高。

  第十二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指标〉的通知》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确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定,其中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为2分;一个重点项判定“否”的,风险分值为15分;食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记录使用《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对监管年度周期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

  第十四条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分值比例放大确定,计算公式为:企业风险分值=静态风险分值×100/40。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严重失信,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风险等级:

  (一)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较重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两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一般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除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列举情形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规定的其他应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主观过错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信用类别。

  第二十条未发现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列举情形,信用类别为守信,一般按初步风险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第二十三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按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信息,确认企业获证产品类别,对照《静态风险表》,核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对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确定。

  为满足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的要求,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监管年度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同一监管年度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多次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的,以最后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打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上一监管年度周期食品安全监管记录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下一监管年度周期监管等级和监督检查次数。

  第二十六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生产企业生产者,在信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由市局主导、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手续,开辟行政许可、委托考核“绿色通道”,加快许可进度;

  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做出规定,而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0—15(含)分的为低风险(Ⅰ类)食品,15—20(含)分的为较低风险(Ⅱ类)食品,20—25(含)分的为中等风险(Ⅲ类)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