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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有哪些警示作用?
发布时间:2024-01-05   | 作者:杏彩体育 阅读次数: 32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7月22日,广告主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的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于食品而言,保健食品含一定量功效成分,能调节机能,具有特定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于药品而言,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保健食品的本质仍是食品,虽有调节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

  《广告法》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更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本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主要集中在:夸大保健食品对疾病的治疗功效,误导受众的知情和选择的主动权。因此保健食品广告,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制,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