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由多方(含双方)注册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应根据《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此前已受理但未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申报的产品,申请人应撤回申请并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重新申报。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部分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减“证”便民改革措施,取消了出具企业名称、地址已变更证明文件的办理业务,企业可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和打印相关变更信息。如遇上述情形的企业,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时,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已经变更的证明文件,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的完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替代,并加盖注册人公章,同时提供其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
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对同一产品可以同时提出多个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提出时,如果该产品已有正在审评流程中的变更事项,申请人应一并提供关于该变更事项及其受理编号的书面说明;如果该变更事项是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受理的,则属于过渡期产品,申请人应在该变更事项办理完结后再提出其他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
(1)申请人应当妥善安排申报资料的提交时间,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获准受理。
(2)对于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应提交原件。
(3)拟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产品,如果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变更、转让等申请事项,且审评审批程序尚未结束的,申请人应当按《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的规定,在前一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提交相关说明,理由合理的,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等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允许申请人在补充资料时一并提交。
(1)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需提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2)对于无法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证明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的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并附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经营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销售复印件。
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原注册人产品转备案的,应向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现将原注册人资质确认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系统上线之前,请在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获取申报模板(http://下载专区/保健食品)
注册申请人登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点击“获取登录账号”,填写账户信息,并勾选“原注册人”,再填写企业信息及已注册产品信息,将所需资料扫描后上传。已获取登录账号的原注册人,在账户首页点击“注册转备案申请”,填写原注册产品的相关信息,将所需资料扫描后上传。
总局审评中心收到纸质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向申请人填写的联系电话发出告知短信,并提示申请人可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审核结果。符合原注册人要求的,总局审评中心将原注册产品电子信息转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局可按规定发放登录账号;已获取登录账号的原注册人可直接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产品备案。
注册人首先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系统中按变更注册要求提出“注册转备案”变更申请,在获得确认原注册人资质的《审评意见通知书》后,以原注册人身份向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申请(已有登录账号的除外)和产品备案申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新产品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可按补充资料要求直接向审评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获得原注册人资质确认的可按照第二条相关流程进行产品备案。
(四)《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的新产品注册申请,其原料已列入原料目录,且符合备案相关技术要求的;
关于执行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涉及的相关受理要求有哪些?
该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之间的产品。此类产品中,之前已向总局受理机构提交过延续注册申请,但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再次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时需要重新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申请表等资料中会生成新的条形码,申报资料复印件应重新打印。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产品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