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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保健品?假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4-07-26   | 作者:杏彩体育 阅读次数: 46

  某日,张某某在蒋某某开设的网络店铺“西班牙马德里药妆店”购买“亮白饮口服液”20盒,实付总价款10000元。

  蒋某某表示:“国内暂时没有现货,需要西班牙拼邮发货,估计要分批给您发了,预计3-4周左右”“货到国内后,给您邮出”。

  双方沟通协调未果,张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蒋某某退还货款10000元并赔偿100000元。

  海沧法院认为,蒋某某作为案涉保健商品的销售者,应对其所售商品的安全性负责,其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应当有中文标签。

  涉案商品作为保健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方面足以引起误导,蒋某某作为经营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食品已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以及案涉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因此,海沧法院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蒋某某退还货款1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基本要求,销售者出售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手续。

  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电商交易平台中,消费者常常会遇到购买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未标注相关信息。若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为“三无产品”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请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请求,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对商家敲响了牢记食品安全、依法诚信经营的警钟。

  某互联网零售中心在拼多多平台经营一家名为“某某化妆品专营店”的网店。2022年某日,林某某在该网店购买了2瓶名称为“xxx东方古韵润皙精华素”的护肤品,并支付价款3171元,交易订单中载有“假一赔十”内容。

  两天后,林某某收到该精华素护肤品,护肤品外包装上载明:生产企业为“广州市A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xxxx”。

  在使用精华素护肤品后,林某某面部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经查询,案涉护肤品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广州市B化妆品有限公司,且无法查询到“广州市A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林某某认为其购买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起诉某互联网零售中心,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十倍价款。

  湖里法院认为,林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向某互联网零售中心购买护肤品,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案涉护肤品外包装中体现的生产企业并不真实存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主体,案涉商品属于假冒商品,林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货款3171元。

  此外,某互联网零售中心在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其作为销售者,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判决某互联网零售中心应向林某某支付十倍赔偿款3171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自愿以“假一赔十”加重自身义务,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作出承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消费者支付价款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假一赔十”的承诺成为双方合同的内容,如经营者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形,经营者应受其承诺约束,按照其承诺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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