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是保健食品管理改革主方向,利在让企业更加接近市场,弊是加剧产品同质化竞争,群雄逐鹿擅摄人心者胜。
目前虽然DHA藻油是否能复配尚不完全明朗,但此前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为稳妥推进含该原料的产品备案工作,建议DHA藻油作为单方原料进行产品备案”但同时也并未完全封死,给出如需与原料目录其他营养素复配,应提供毒理学评价试验资料和研发资料,所以DHA藻油复配是可操作的。
对于进口保健食品备案而言。首先,您需要明确所在企业是否可成为产品备案人。备案人可以是该产品的境外生产厂商或品牌持有方,并且出现在最终的产品备案凭证上。
对于首次进行备案的企业来说,需要先获得备案系统的的登录账号。 备案人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登陆账号。
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申请登录账号时,除应提交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联系人委托授权书。联系人委托授权书的内容应是境外生产厂商委托联系人仅办理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系统登录账号的委托授权,并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6.8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应为原件,应使用产品生产国(地区)的官方文字,备案人盖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需经所在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载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产品配方材料:产品配方表(配方发生改变的原注册人需要提交调整后的配方及配方发生改变的说明)
5.1三批中试以上规模工艺生产的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检验报告(原注册人的产品配方没有发生改变的不需要提供此项)
12.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备案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13.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类似产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16.由境外备案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备案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备案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庶正康讯准入咨询团队具备丰富的实战申报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技术力量,目标是为企业提供“零风险、零延误”的准入解决方案。如您有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以及团标方面的各类问题,也欢迎和我们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