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可以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后续标段的评审,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人
说明:供应商按照采购项目标段清单中单价指导价统一进行投标费率报价,投标费率最高限价为100%,投标费率报价超过100%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例如:供应商所报费率为90%,即代表其中标后按照采购项目标段清单中单价指导价*90%进行结算,以此类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北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本项目总体任务5300余批次,包括生产、流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市售食用农产品)、餐饮、网抽等全环节检测,其中食用农产品不低于1430批次,现通过公开招标选定6家供应商,承担一年内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相关服务项目工作任务,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上报数据至新国抽系统,汇总样品抽检监测结果信息,提交抽检监测工作分析总结报告。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者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投标人必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CMA资质附表中的项目包含本项目检测内容即《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33项食品检验项目,所需资质覆盖率≥90%。(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3.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3方式:线上邮寄,将【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②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③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以 附 件 形 式 上 传 发 送 至 代 理 机 构 邮箱,邮件主题须标明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核验通过后,邮箱回复采购文件登记表及缴费方式,100元/份,售后不退。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或“信用南京”()主页“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或“信用南京”网站,点击“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7.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条”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7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条”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7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胶装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